股权代持协议_维盈律师--企业法律服务供应商
                      
                      
  企业服务导航
当前位置:主页 > 精微研究 > 股权风控 >

股权代持协议

发布日期:2020-06-29 浏览次数:

股权代持协议

甲方(实际出资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名义股东)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目标公司成立于2018年 XX月 XX日,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
2、甲方因投资获得目标公司的股权,乙方系目标公司大股东,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其在目标公司的股权。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因投资     万元获得目标公司     %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甲方将目标股权委托乙方代为持有。
第二条 乙方为目标公司原有股东,乙方同意代为甲方持有目标股权。
第三条 对于目标股权,甲方为实际股东,享有除表决权之外的股份收益、监督权等全部股东权利,负有股东义务,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条 甲方授权乙方代为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派遣董事会成员、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等股东权利,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第五条 甲方享有目标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利,实际享受代持股份项下的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乙方为名义股东,不享有目标股权的财产权利,不承担目标股权的投资风险。
第六条 目标公司增资的,甲方的目标股权份额同比例稀释,甲方同意不享有优先增资权。
第七条 乙方代持目标股权期间,乙方根据本协议以及甲方委托代为处理的目标公司及目标股权的事务,所产生的一切投资风险及公司经营风险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代持的目标股权及其收益进行转让、赠与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权利限制,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的代持股份的全部或部分事务进行转委托、转代持。
第九条 甲方对目标股权进行转让、赠与等处置,不违反目标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相关协议约定的,乙方应当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已完成了目标股份的实际出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无需支付乙方相关股权转让款。
第十条 乙方在代持甲方股份期间,基于目标股权所产生的股权变更登记或分红产生的税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乙方向第三方出让其在目标公司自有股份的,甲方无权干涉且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全部内容对外进行保密。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 本协议及相关法律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来解释,并受其管辖。
第十五条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目标公司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签订,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2018年   月    日                  201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