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定损自修车遭拒赔一审败诉 助民理赔介入代理
发布日期:2020-07-22 浏览次数:
冉××为自己的湘X混凝土泵车,向××财险石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制险和机动车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额为2961440.00元。2016年12月11日9时40分许,冉××驾驶湘X混凝土泵车,在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人民小区前行200米处修车铺内进行常规保养的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涉案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冉××分别向石柱县交巡警大队和××财险石柱支公司报了案。2016年12月12日,石柱县交巡警大队出具《证明》证实涉案车辆受损属实。中联重科维修站到现场核定该车修复总费用为251960元。冉××依据保险合同要求××财险石柱支公司核定损失,××财险石柱支公司以事故发生在修理期间,属于除外责任范畴为由拒绝定损。无奈之下,冉××自己向专业厂家采购材料和聘请专业维修厂家工程师,并请当地一汽车修理厂协助维修,共用201583.00元将受损车辆修复。车辆修复后冉××向××财险石柱支公司索赔,被其书面拒绝。冉××向石柱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其索赔诉求。石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涉案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但冉××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对其诉求不予支持……。”以(2018)渝0240民初123X号《判决书》:“驳回原告冉××的诉讼请求。”
2019年 1月冉××委托重庆助民保险理赔咨询有限公司介入二审上诉案,并由合作律师易珉承办此案,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中院)提起上诉。在四中院庭审中,易珉律师提出:“冉××的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发生损失属实,一审法院认定没有损失,属于事实没有查清;冉××的车辆不仅有损失,其自己修复车辆只支出了201583元,小于中联重科维修站报259160元,修复费用符合客观实际;至于修复费用无有资质修理单位发票及转款记录,只有收据问题,《保险法》没有财产险标的物受损修复后,获取补偿时,要凭有修理单位资质单位发票并有转款凭证才能获得赔款的规定;××财险石柱支公司明知属于保险责任,而不核定财产损失,并作出违法拒赔,冉××被迫无奈自购专业厂家材料、聘请有专业资质的维修工维修没有过错,××财险石柱支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冉××在一审中提交了购买材料清单、收据、物流公司收据,有第三方的签字盖章,能够证明车辆的实际损失,××财险石柱支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冉××提交的证据不真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是错误的”五点抗辩意见。并安排当时参与维修的两位师傅出庭作证,证明所换材料和材料价格及修复过程是客观、真实、有效的。
二审法院通过审理,采纳了易珉律师的观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二审查明的新事实予以改判。”以(2019)渝04民终675号《判决书》改判:“一、撤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渝0240民初123X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财险公司石柱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上诉人冉庆云机动车损失险赔偿金201583元;……。”××财险石柱支公司依照《判决书》如期向冉××支付了201583元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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