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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壹百万元 助民理赔介入获赔伍十万

发布日期:2020-07-22 浏览次数:

2016年5月20日,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财险宁波分公司》)与××市湘粤华物流有限公司以《×××财险宁波分公司货物运输保险预约保险单》附《货物运输规划书》 的形式,承保了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险,约定承保期限一年,保险期限为2016年5月30日至2017年5月29日止。2017年3月26日, 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粤××××/粤××××挂)承运的货物在重庆市南川区高速公路水江往重庆方向发生火灾导致了4879086.57元的损失。×××财险宁波分公司与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双方于2018年7月 20日签订《保险预赔付协议》,于2019年1月16日签订第二份《保险预赔付协议》, 第二份《保险预赔付协议》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核赔未果。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在面临向客户赔偿4879086.57元巨额赔款压力,法院将冻结经营账户,经营十分艰难的情况下,被迫于2019年1月16日与×××财险宁波分公司签订了只赔3870000元的《保险赔付协议》。×××财险宁波分公司于2019年2月2日、2019年2月3日共计赔付给深圳市×××公司387万元,少赔1009086.57元。
重庆助民保险理咨询有限公司介入后,将×××财险宁波分公司诉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主持调解,以(2019)渝0199民初433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解除原告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财险宁波分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签订的《保险赔付协议》中只赔3870000元部份,×××财险宁波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补赔原告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保险赔偿款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