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肇事驶离现场遭拒赔 助民理赔代理获得赔付
发布日期:2020-07-22 浏览次数:
家住四川省宣汉县南坝镇圣灯镇的公民冉××,2018年8月5日在该县××镇××4S店购买××牌小汽车一辆(事后上牌照号为:川S××××),当日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公司设在该镇的保险代理点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车损险、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商业保险期间为:2018年8月6日零时至2019年8月5日24时止。
2018年8月14日4时23分冉××驾驶川S××××小型客车,在邻水县鼎屏镇云峰路倒车时,与沈××停驶在道路右侧的车牌号为川X×××××的小型客相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冉××驾车离开现场,经邻水县交警大队认定冉××肇事后驾车离开现场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认定,川X×××××的小型客车损失金额为22290元。川S××××小型客车损失很小,冉××放弃索赔。川X××××的小型客车修复后冉××全额支付了修理费。事后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公司索赔,该公司以他们认定的肇事后驾车驶离现场为“肇事逃逸”,拒绝支付本案的赔款。
冉××找到重庆助民保险理赔咨询有限公司,后选择了在事故发生地邻水县人民法院起诉。2019年2月26日邻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合作律师杨娅苏依照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公司的举证和该案的保险实务,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对被告提出的肇事后驾车离开现场为“肇事逃逸”拒赔理由进行了对抗性的抗辩。庭审中审判员就动员被告协商赔付,最终邻水县人民法院以(2019)川1623民初18X号《民事调解书》达成“由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公司一次性支付冉茂盛17107元汽车维修费及材料费……”。

企业服务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