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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致本人死亡遭拒赔 助民理赔介入获全赔

发布日期:2020-07-22 浏览次数:

2014年,周×为其所有的渝AXXX**汽车在××财险重庆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保险(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
2014年7月12日15时40分许,周××驾驶渝AXXX**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重庆绕城高速公路外线165KM+245KM(青木关至曾家方向)处时,与停驶于右侧加速车道内的由驾驶人王××驾驶的粤B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发生周×当成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因周×醉酒驾驶、王××停驶时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周×负事故主要责任、王××负事故次要责任。本次事故给周×的法定继承人造成车辆损失281000元和应赔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赔偿款10000元。
周×的法定继承人何XX和周×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索赔,××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保险条款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付。何××和周×咨询重庆助民保险理赔咨询公司后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作律师易珉在庭审中驳斥了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拒赔理由的错误。江北区人民法院以(2015)江法民初字第0934X号判决书判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何××、周×车辆损失险保险金281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10000元。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没有提起上诉。